讀完這個星期的《標竿人生》,令我印像最深刻的是:“最能表達愛的方法是付出時間。”換句話說:“愛,是要有行動的。”
聖經談到愛,都和行動有關:“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”;“利用每一個機會行善”; “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,不可推辭,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。你那裡若有現成的,不可對鄰舍說:去吧,明天再來,我必給你。”
還有,主耶穌說:“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,就是做在我身上了。”說白了,就是愛屋及屋嘛!愛他,就要也愛他的家人,並且照顧他們實際的需要。
耶穌自己設立的榜樣:“要憑愛心行事,正如基督愛我們,為我們捨了自己,當作馨香的供物,除去我們的罪”。捨了自己,就是耶穌表達愛我們的行動。
我是個感情豐富的人,接觸我的人或許會誤會我對人很好,很有愛心。然而,我只是“看起來”能明白你,認同你,好像對你的需要很有“感覺”,但我沒有行動。我對人的需要最多也只是“量力而為”,從不會不計代價,無私的付出。
這兩天我稍為整理自己每天的時間應用,發覺一天三份之一我用來睡覺(超愛睡的!);另三份之一我分一點給阿擇(一天約三小時吧!);一點給梓淇;一點給同工(就是偶而去上班的時間);剩下的時間由兩家的家人、小組組員、弟兄姐妹和朋友們平分(大約一個星期見一次面,或想起便通個電話、電郵);而最後的三份之一,我留給自己,做我喜歡做的事,上網、寫作、看電視、幻想、閱讀。這三份之一的時間,我最享受,全留給自己,誰要來跟我拿,我都會不情願、不捨得,甚至不高興!
我非常認同:“你若想知道一個人看重什麼事情,只要看看他怎樣使用時間就知道了。”時間對我無疑是最珍貴的,如果我願意付出我的時間給某人,我想我是真愛他了。(談戀愛時,倒是所有的時間都給了梓淇。)
我一直很喜歡美玲,覺得她有一股迷人的吸引力,讓人喜歡親近她,因為她總能帶給身邊的人溫暖,可是我不知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感覺。直到上個星期五,曉惠臨時拿到學生證,趕著第二天要到新神報到,美玲當下二話不說,一口答應駕車載她去。
老實說,我有點訝異她的“行動”。首先,她們的關係並沒有那麼親密、熟悉,真要找個人送曉惠,輪也輪不到她;其次,頌嫻才四歲,做父母的都知道,要帶著年幼的孩子驅車跑遠途,實在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,思前顧後也是人之常情吧!
然而,美玲沒多想,當天就決定了,第二天零晨五點啟程。而且,那晚小組聚會後,她還得趕去參加一個朋友父親的喪禮,不知道呆到幾點?
“我們相愛,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,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。”
但願,我願意學。付出時間,付出行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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